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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以下儿童强制使用安全座椅写进了地方性条例及法规
2016年02月07日 12:51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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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儿童安全座椅逐渐成为交通安全事故的聚焦点。上海、山东、深圳、重庆等城市,都已将4岁以下儿童强制使用安全座椅写进了地方性条例及法规。

2015年12月25日上午,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修订后的条例,为小朋友的乘车安全新增了条款,规定12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4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小型轿车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这意味着,今后在杭州儿童安全座椅将成为“标配”。

同时,条例对乱开远光灯、路边停车乱开车门、未使用行驶记录仪等行为,也给出了相应的处罚办法。

修订条例规定,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或者进入隧道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照明良好路段行驶时,不得开启远光灯,违反的司机将被处以五十元罚款。

此外,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如果开关车门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也将面临罚款。

而对未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情况,修订条例对处罚力度进行了调整,由原先的1000元罚款降低为200元。

电动自行车已越来越成为新型的“马路杀手”,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这次修订,条例将“小电驴”也写进了条款。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杭州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地方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同时,上道路行驶前,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若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此外,考虑到电动自行车如果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则有利于缓解因电动自行车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致人伤亡事故后赔偿困难等问题,实践中确有积极意义。

因此,修订条例“鼓励其他非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但不强制电动自行车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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