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边角料获悉,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杨某相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判决结果日前公开,北京互联网法院判令杨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并销售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赔偿泡泡玛特经济损失120000元及合理支出53620元。
天眼查App显示,泡泡玛特指杨某在小红书、闲鱼以及微信等平台上销售其制造的玩具抄袭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形象,索赔共计100万元经济损失。
杨某辩称其行为可以分为销售自购作品和涂装后作为二手玩具销售,无论是哪一种行为,均不构成侵权;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及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高度专业性,其一直没有意识到上述行为会侵犯玩具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未经许可,擅自制作、销售与泡泡玛特主张权利的美术形象相同的玩偶,并在网络上发布玩偶图片进行宣传的行为,侵犯泡泡玛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据此不久前一审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