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刚刚大学毕业的王某地在武汉从事电商工作,偶然在网上看到购买假冒驼乳粉进行销售从中可以获取暴利的信息后,便动起了歪脑筋。
他辞去了电商工作,说干就干,与同学王某A、刘某商量,购买制假设备和原材料,以牛奶粉冒充“那拉丝醇”益生菌驼奶粉进行销售获利。
为了让外包装以假乱真,王某地让王某A专程到郑州某制罐有限公司订做标有伊犁乳业有限公司注册商标“那拉丝醇”的奶粉罐,然后通过PS图片处理,设计奶粉罐底防伪标签。后又在“1688”网购平台购买脱脂牛奶粉、打包箱等材料用于制作假冒的益生菌驼奶粉。
2020年1月13日,刘某明知王某地欲实施上述行为,仍邀请朋友夏某共同向王某投入6万元“投资款”。
就此,一切准备就绪,假冒的 “那拉丝醇”牌益生菌配方驼乳粉开始批量生产......
2020年5月,王某地租用瞿某的仓库,组织祝某等人将脱脂牛奶粉灌装到标有“那拉丝醇”注册商标的奶粉罐并对外公开销售,共计制作、销售假冒“那拉丝醇”益生菌驼奶粉662件(7944罐),销售金额694848元。
当月,客户何某通过网络购买该奶粉800件(9600罐),支付定金16万元,王某地没有发货,经认定,该批奶粉总价格为864000元。
案发后,民警对仓库进行搜查,并在该仓库查获王某地等人制作的假冒驼奶粉2件(24罐)。经认定,该驼奶粉价格90元/罐,总价格2160元。
据统计,王某地、王某A、刘某、祝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561008元,其中销售金额为854848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地、王某A、刘某、祝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王某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王某A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祝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四被告人共同违法所得85484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作案工具,均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