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个品牌都在推夏季防晒新品:防晒霜、防晒喷雾、晒后修复霜……
新品琳琅满目,宝妈们也是挑花了眼。
不过,我想说的是这类儿童“化妆品”都合规了吗?
想必大家都知道,在去年1月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下方简称“《规定》”)正式施行了。
《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对儿童化妆品企业有哪些限制和标准?对儿童化妆品售卖又有哪些约束?
今天这篇统一解答(仅针对主要监管重点):
1、《规定》所称儿童化妆品,是指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具有清洁、保湿、爽身、防晒等功效的化妆品。
2、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化妆品管理。
3、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确保儿童化妆品可追溯。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4、儿童化妆品配方应当安全、简单也就是说如果儿童化妆品成分表在满足基本功效需求的前提下,越简单越好,反之有几十种成分的,那就要慎重考虑了。
5、儿童化妆品应当在销售包装展示面,标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儿童化妆品标志。非儿童化妆品不得标注儿童化妆品标志。
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必须标示“小金盾”;
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儿童化妆品,其标签应当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标示“小金盾”。
(还没有“小金盾”的要抓紧咯!)
6、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儿童化妆品性状、气味、外观形态等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举个例子,如果某品牌唇膏包装上出现草莓、橙子、葡萄这类水果图样,可食用、苹果味等这些标签都是不可以的。
另,依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0~3岁婴幼儿使用的化妆品其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若有彩妆化妆品标签宣称3岁以下婴幼儿可用,则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