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侵犯乐高拼搭玩具著作权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判处被告单位L公司罚金六亿元,判处主犯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并处罚金二千万元和一千五百万元,判处从犯被告人陈新某、陈某、朱海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
1:1复刻版的乐高积木玩具颗粒、说明书以及外包装图案,如果不是外包装盒上标注的商标是“博乐”“乐翼”,真的让消费者难辨真假。
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高卫萍表示,经鉴定,被告公司生产的54款积木套装玩具与乐高积木构成复制关系,非法经营数额超过11亿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后向上海三中院提起上诉。
“本案当中一审法院对L公司判处罚金6亿元,对两名主管人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和8年的刑罚。L公司在2017年被其他法院判处过一个民事侵权,判处之后仍然不知悔改,为了逃避侦查将公司的生产区域和仓库搬到了公司的外围,主观恶性比较大。”高卫萍说。
被告人陈树某、陈坤某是兄弟俩,曾开办公司从事玩具生产和销售业务。起初,公司业务包括生产遥控飞机和玩具积木,后来因遥控飞机销量不好,看到乐高积木在市场销量不错,他们便打起了仿冒的主意。
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吴晓峰说,因不需要自主设计,制作成本不高,侵权的乐高玩具价格低廉仅需几十至几百元,甚至销往国外。“龙腾公司相当于一个家族性的企业,上诉人都是有近亲属关系,案子中有明确的分工。从案子的案值可以看出,侵犯乐高玩具对于他们来讲是比较暴利的利润非常巨大的。这个案子可以说是上海范围以内,属于非法经营数额最大的一起知识产权案件。”
经过法院二审审理,上海三中院对这起侵犯乐高拼搭玩具著作权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加强对著作权的保护不仅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与主动性,更能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法官高卫萍认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在长达六年多的时间里,为牟取非法利益,大规模地仿冒乐高公司产品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是一起重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对两名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和八年,贴近了本罪的最高刑期,体现了上海法院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严从重打击的理念。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以这样的典型案例为例,对于打击同类严重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震慑作用,彰显了上海法院对于自主创新的保护。”高卫萍说。